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北省除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