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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不仅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而且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4%”的方式核定征收。
“无票免税”指的是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若干条件的同样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同时,享受“无票免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可以按照4%的较低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这一政策的出台,既能够支撑企业规范运营,也可以保护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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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6
2021-03-05
2021-03-04
2021-03-03
021-5011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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