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家局上海市地方局公 告2012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流转税按季度申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也实行按季申报。
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按季申报。
4、对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税款的 ,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此对象确定:由主管局确定名单,并通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