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中对纳税人恢复退免税权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上述问题提供了解答。下面一起来看看。
首先,关于恢复退免税权的政策规定。
对于已放弃退(免)税权至今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果今后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声明,自税率或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于曾经放弃退(免)税权的纳税人,不论现阶段是否已恢复退(免)税,都可以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其次,关于恢复退免税权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不需要到机关单独办理声明恢复退(免)税权的手续,只要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就行了。如果是从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退(免)税权,在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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