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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取消备案何时开始实施?取消备案后,需将哪些材料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0-05-01 10:43:07    作者:Dido    浏览次数: 1,832

近期,有企业客户咨询关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问题,其中两个问题被问及次数较多。下面便是小编的汇总整理。


问题1: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是从何时正式取消的?

答: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相关证明材料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八条、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

第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问题2:取消备案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将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第八条(上文),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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