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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解读(有问有答)

发布时间:2020-05-29 7:48:40    作者:Dido    浏览次数: 1,768

今年,财政部联合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明确了重点群体创业以及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可以享受的优惠。下面,我们便围绕上述通知划重点,以简单明了的问答形式,为大家进行文件解读。


问题1:重点群体包括哪些人?

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题2:重点群体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

答: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问题3:针对重点群体就业,有哪些优惠?

答: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优惠,是面向招用该类人员的企业(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的,以有利的政策鼓励和激励企业聘用重点群体。

相关优惠如下: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此外,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问题4:上述优惠政策的时限是多久?

答: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通知(财税〔2019〕22号)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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