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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法典照入现实:这些潜在税事变化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0-06-18 10:38:54    作者:Dido    浏览次数: 2,4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以1260条法规对应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被称为最强护佑公民民事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而当这部规范民事生活的基础性法律照入领域,尤其是民法典较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变化,将会带来何种影响,人应关注哪些问题?下面一起听听法务专家之言。

1.外籍自然人届时能否注册个体工商户?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范围与公民的范围显然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以后外籍自然人在我国能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值得关注。若可以,外籍自然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就会作为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

民法典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里并未将合伙人限定为自然人。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死亡”,对应的是自然人;“终止”对应的是组织。这说明,合伙合同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在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尚无专门针对合伙合同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合伙合同当事人如何纳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是立法、执法乃至司法环节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代为承担税费有了新的解决思路

在司法执行环节,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买受人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往往只得承担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由此引发的纠纷,一直是征管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三编“合同”基本可以起到债法总则的作用,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4.借假离婚之路将更为难行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有利于降低草率离婚率,而且客观上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机关的“以夫妻财产分割之名,行住房买卖之实,规避房产交易纳税义务”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个人之间买卖住房,出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而夫妻之间的住房转移并非市场交易行为,通常不会支付对价,多数情形下,仅仅是在形式上取回实质上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大多数国家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均免征各种税费。因此,有少数人利用这一制度的漏洞,以夫妻财产分割之名,行住房买卖之实。即买卖双方先登记结婚,完成住房赠与之后,再登记离婚,整个过程可以在一天之内完成。

但现在,随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申请登记离婚,必须等待三十日才能取得离婚证,该期间,允许当事人反悔,撤回离婚申请。这样,当天登记结婚的人无法当天登记离婚,至少要等待三十天。即使当事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所耗费时间也在一个月左右。由此,通过假结婚来买卖住房,将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和其他风险(如财产分割风险)。可以想见,一旦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通过假结婚来的行为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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