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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18事项

发布时间:2020-07-07 17:33:09    作者:Dido    浏览次数: 2,294

为规范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并于6月30日公布。“首违不罚”清单共包括18项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事项,该清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该政策将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宁波市5个区域内实施。

首违不罚清单目录


序号 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的情形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机关备查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机关报告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纳税人当前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票证及有关资料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8 自行填开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票证 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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