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联合制定并发布了《长三角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19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设定了裁量标准。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该《裁量基准》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
2.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个人处200元的罚款,单位处500元的罚款;未缴销发票不满200份且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不满20万元的, 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未缴销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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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4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1.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5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1.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6 | 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7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8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9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0 |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1 |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2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5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3 |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4 | 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5 | 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非法代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6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17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8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9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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