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海市局发布《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对本市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征税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具体的适用税率标准和计征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相关的减免规定。该《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财政局、国家总局上海市各区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总局上海市局各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二、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下面,狂人岛以问答形式为您解读通知内容,读懂以下四个问题便可。
一、《通知》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资源税法》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鉴于本市资源较为匮乏,目前仅有矿泉水资源存在开发利用的可能,因此,本《通知》仅对开采矿泉水的有关征税事项进行了明确,《通知》所指纳税人仅包括在本市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和计征方式是怎样的?
答:本市目前仅对矿泉水的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
三、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应纳税额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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