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支撑。”李克强说,“此次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一方面是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注重防范化解风险。”
“此次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重点突出,对符合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要按规定管、依法管,让它更好运作、合法运作。”总理说,“同时要不断探索经验,为中小金融机构创造更多便利,使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的推出,是自2019年7月央行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规范的最新进展。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一直未正式出台。
据《每日经济新闻》之前的一篇报道称,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具备诸多优势,比如促进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帮助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和优化自身的资本配置,但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风险隐蔽性增强。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等手段,掩饰对金融机构的控股关系,部分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SPV)、股权代持等手段,刻意掩饰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有的还通过境外平台间接对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控制。
二是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问题,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
三是对金融机构的不当干预。部分企业公司治理缺失,借助实际控制地位,通过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方式,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套取巨额资金。
四是脱实向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因此,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的一个焦点,呼声颇高。在此《决定》公布后,希望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办法可以顺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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