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业涵盖范围广泛,如影院、出版社、广播电视运营、动漫制作等等均包含在内。就文化类产业笼统而言,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文化企业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除此之外,以上列举的几大类文化企业还可享受哪些优惠?接下来便跟随狂人岛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税〔2018〕38号 )
七、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根据《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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