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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优惠再升级,快来看看还有那些优惠政策吧!

发布时间:2020-05-13 11:09:32    作者:Outsider    浏览次数: 2,189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再升级,快来看看还有那些优惠政策吧!为支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持续推进,对于前期已经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可以选择恢复啦。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声明模板: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老政策怎么规定的?
简单来说就两点:一是一旦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二是备案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国家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新政策怎么说?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可以通过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而放弃前期提交的《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这份原本需要36个月后才能放弃的约定,重新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案例分析: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在2016年6月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由于2018年和2019年国家多次调整税率和退税率,所以期满36个月后,我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请问,现在我公司还能恢复2019年6月前的退(免)税吗?
答:《国家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2019年4月1日前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8年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国家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5号公告,允许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2018年11月国家曾经调整过出口退税率。我公司能否根据5号公告规定,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对自2018年11月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国家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仅能对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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