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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正式按照违法行为的最新处罚基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

发布时间:2020-07-06 7:57:10    作者:Outsider    浏览次数: 1,893

国家总局上海市局 国家总局江苏省局 国家总局浙江省局 国家总局安徽省局 国家总局宁波市局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总局上海市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总局关于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总局上海市局
国家总局江苏省局
国家总局浙江省局
国家总局安徽省局
国家总局宁波市局
2020年6月30日

为规范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总局上海市局、江苏省局、浙江省局、安徽省局、宁波市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总局关于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相关工作要求,规范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总局上海市局、江苏省局、浙江省局、安徽省局、宁波市局联合制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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