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南方正在全力抗洪抢险,北方也进入汛期关键阶段。财物损失对于大家来说真是沉重的打击,别怕!最强攻略来袭,帮忙弥补损失!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毁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二、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取消抵扣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无时间限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损毁和丢失的已开具的专票可以凭对方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企业因自然灾害受损获得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受灾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剩下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 企业向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因台风影响导致车辆报废的,报废车辆已缴的车船税可以申请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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