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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寒”商标侵权者被法院判处一百万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0-07-18 7:38:46    作者:Outsider    浏览次数: 2,397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民初35490号

当事人

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万萌,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悦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曹凯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韵,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悦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万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许嘉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逆水寒”为我公司研发的一款知名网络游戏,为保护游戏品牌,原告于2015年分别在第9类、第41类注册“逆水寒”文字商标,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计算机游戏软件”及“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告在未经我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逆水寒”作为其侵权游戏名称,并对该游戏进行了运营、推广、收费,极易造成广大玩家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逆水寒”游戏为一款现象级网络游戏,其文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经济价值。被告通过非法使用我公司商标的行为,极易使广大玩家将其运营的游戏误认为是我公司“逆水寒”游戏。根据被告宣传页面显示,截至本案起诉,其下载量已高达388万,非法获利巨大。

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逆水寒”文字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逆水寒”作为其侵权游戏名称;

2、判令被告连续十天在其官网(http://www.yeahworld.corn/)首页醒目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等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的产品并非同一种产品。两款产品载体不同,原告的产品是一款在电脑端运行的客户端游戏,而我公司的产品是一款在手机端运行的手机游戏;两款产品题材不同,原告的产品是一款武侠题材的游戏,而我公司的产品是一款仙侠题材的游戏;二者的运行设备、美术画风、故事情节等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两产品并非同一种商品,被告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其次,由于两款游戏在运行设备、美术画风、故事题材等方面完全不同,因此并不会导致用户的混淆。被告也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公司并不构成商标权侵权行为。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我公司通过后台程序修改链接后,涉案推广链接显示的下载量仅为38次,可见涉案推广链接中的下载量是我公司自行编辑生成,并非真实数据。网易公司主张的我公司游戏的下载量高达388万次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能据此推断我公司游戏的获利巨大。

因此原告主张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涉案推广链接已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删除,仅推广了1个月,时间极短。根据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截止推广链接删除,推广链接产生的总充值收入仅为3282元,可见被告游戏运营收入极低,同时在推广期间,根据百度后台截图,涉案链接的消耗成本为8917.57元,该消耗成本真实且与我公司数据后台可以相互印证,消耗成本远大于充值收入,因此我公司并未从涉案推广链接中获得任何收益,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根据我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逆水寒”作为网络游戏的名称,其百度指数远低于同为网络游戏的“王者荣耀”、“LOL”等知名游戏,且原告“逆水寒”游戏的版号自2019年才获得批复,由此推断“逆水寒”商标真正使用的时间不到一年,使用时间短,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因此即便我公司构成侵权,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是极小。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公司行为给原告声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因此原告要求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以及公开说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第13750585号“逆水寒”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动画片(截止),有效期限为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

第13750648号“逆水寒”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消遣);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截止)有效期限为2015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原告提交新浪网站上2015年5月20日网易武侠网游“逆水寒”的广告宣传及截图;2017年7月21日“逆水寒”网游首测及首测相关问题的截图。2018年6月29日“逆水寒”网游全面内测,排队人数超4万人。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提交CCTV节目官网2019年2月7日在央视《中国新闻》报道,网易旗舰级武侠游戏“逆水寒”进入了人们的视线。“逆水寒”推出了最严格的大宋春节庆典,挖掘宋代风雅之风,“逆水寒”肩负起弘扬统文化的责任感。2018年6月网吧最火游戏排行,“逆水寒”排名11位。“逆水寒”游戏从2015年至2019年共获得11项奖项。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9年10月19日作出(2019)粤广南方第04942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旭婷在公证人员见证下,现场操作手机下载被告的“逆水寒”游戏,并向被告购买游戏道具支付6元。下载介面显示388万次下载。原告向公证处支付本次公证费1600元。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粤广中南第82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旭婷在公证人员见证下,现场操作手机下载被告的“逆水寒”游戏,并向被告购买游戏道具支付6元。原告向公证处支付本次公证费2000元。证明2020年1月7日被告仍持续侵权行为,运营以“逆水寒”为名的案涉侵权游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3750585号、第13750648号“逆水寒”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第41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该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根据(2019)粤广南方第049428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下载被告运营的“逆水寒”游戏,并向被告购买游戏道具。被告运营的游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逆水寒”,而原告的注册商标“逆水寒”亦使用于游戏,容易导致混淆,被告该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逆水寒”文字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逆水寒”作为其侵权游戏名称,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在被告运营的“逆水寒”游戏下载页面显示下载量388万次,对此,被告提交公证书证实该数据可以通过后台代码任意修改,并非真实数据。本院意见,下载量388万次为被告运营“逆水寒”游戏在网络上所公示的数据,现发生诉讼时又将下载量进行更改,同时、被告提交百度后台截图证明涉案链接的消耗成本为8917.57元,鉴于被告的上述不诚信行为,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

其次,原告运营涉案商标的“逆水寒”游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直接使用涉案商标“逆水寒”作为其运营的游戏,且游戏题材相似,其行为具有明显故意。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仍继续运营“逆水寒”游戏,具有主观恶意侵犯行为。

最后,本案原告未能进一步地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现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被侵害注册商标的品种、经营规模、商标的知名程度等以及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请求赔偿1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导致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之人身权利的减损,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在其官网刊登道歉声明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逆水寒”文字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逆水寒”作为其侵权游戏名称的行为;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 判 长 潘 宇
人民陪审员 邓梦华
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梁晶晶
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上海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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