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了一起“哈啰出行”与“哈罗同行”之间的商标注册侵权案裁定书。这份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7月早些时候作出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驳回了哈啰出行运营方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上海哈啰”)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早些时候作出的一审裁定,即该案仍将由海淀法院进行审理。
哈啰出行最开始是由上海永安行公司推出,凭借对广大二三线城市市场的深耕,以及来自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钞能力”背后阿里巴巴系的资源,两年后已经拿下了全国最大的市场份额。2018年9月,哈罗单车在上海宣布正式更名为“哈啰出行”,并启用全新的品牌标示系统。但中文商标【哈罗】已经被另外一家公司注册。众所周知,商标是品牌的核心,是品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如果在商标没有保护的前提下贸然上市并进行大力推广,很可能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安全隐患。
从商标局官网查询得知,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哈啰“)最早是2016年10月14日申请的”哈啰“系列商标,在此之前已经有哈罗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哈罗“)申请过同名商标注册成功,虽然二者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但显著部分均为”哈啰“二字,所以属于近似商标,二者只能有一家公司能够合法拥有并使用。
如果北京哈罗仅仅是作为防御类别注册,注册而不使用那是可以合理撤三的,商标局也是允许的,但可惜的是北京哈罗也是做共享出行领域的,和上海哈啰属于同一行业,两者行业也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就算想撤三也不行。
况且哈罗同行并不能算“突然”杀出的程咬金。论起入局共享出行,上海哈啰已经是晚了北京哈罗一步。早在2013年12月便成立线上运营平台公司的北京哈罗,2014年就已经上线了摆渡车、共享班车等业务,不仅在随后的发展中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了两家合资公司,还先后收购了一家当地出租车公司和一家汽车电子和物联网公司。
目前,两家公司已因商标注册问题而提起诉讼,具体审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不过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商标越早申请对企业越有利,越能掌握市场的主动权。
来源:商标知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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