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上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二、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申请机构
上海各区应急管理局。
四、颁发机构
上海各区应急管理局。
五、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2、工作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4、有设立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文件及申请书;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安全评价报告。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上海各区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一并提交。
网上申报:进入上海应急管理局(http://yjglj.sh.gov.cn/)进行网上申报,经上海应急管理局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到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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